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我们前面讲了五种公司控制模式,控制力度都很强。这次要讲的,控制力度不如前面五种,但它却拥有其他模式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这个模式就是委托投票权控制。
一、模式要点
所谓委托投票权控制,即持有小比例股权的实控人,以协议方式,获得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占据优势表决权比例,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这种控制模式中,最关键的,是争取到其他股东的信任与支持,与实控人签署《委托投票权协议》。有了这个协议以后,再加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控制链条。
二、股权架构
委托投票权控制的股权架构,也很简单,如图所示:
实控人持有小比例股权,单独无法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形成表决权优势,但有了委托投票权,所控制的表决权超过1/2甚至2/3,可以实现控制了。
三、控制原理
1.委托投票权协议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条,签署委托投票权协议,获得授权,控制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委托投票权的直接规定,那么它可以使用委托投票权吗?当然也可以,只不过不能适用《公司法》,而是要用《民法典》。
股东将所持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他人行使,本质上是一个民事行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只要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这个合同关系就是有效的。实控人基于合同关系,行使表决权,是在履行合同,也是受《民法典》保护和约束的。
从本质上来说,委托投票权控制的逻辑基础,是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但是,人家凭什么让你用,这才是最考验实控人的地方。
另外,委托投票权协议,是整个模式得以成立的根基,这个协议十分重要,条款一定要设置严谨,不要留下漏洞。
2.公司法
委托投票权协议,只能获得投票权,但如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如何行使投票权,如何通过各项决议,还得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条文。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控制模式之直接股权控制》。
3.公司章程
这里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决议普通事项,没有规定需要多少表决权才能通过。所以,需要公司章程进行补漏。当然,公司章程有无限发挥空间,其应用绝不限于此。
四、补充说明
1.控制力度不强
与其他公司控制模式相比,委托投票权控制,控制力度相对较弱,一般是将它作为其他模式的补充与配合,很少孤立使用。
2.可以委托给非股东
股东委托投票权,对于受托对象,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得是股东。也就是说,非股东也可以成为受托人。这是委托投票权最有价值的一点,也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开头所说的独特功能,说的就是这个。
最后,总结一下
委托投票权控制,是一种常规的公司控制模式,在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与委托投票权相关的,还有一个概念,叫一致行动人,有些人把它们两个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下一期“周永信聊股权22:公司控制模式之一致行动人控制”,我们就来讲讲一致行动人,敬请关注。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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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控制权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