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 | 作为小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表决权委托协议有什么风险?

2022-09-02

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公司权力格局中,一般是以持股比例论英雄的。游戏规则很简单,谁的股权最多,谁是大股东,谁就是老大。

当然,这只是常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小股东也是可以控制公司的。

由于小股东持股较少,要控制公司,必须利用某种工具。表决权委托协议,就是常用的工具之一。

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小股东可以把其他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拿到自己手里。拿到的他人表决权,加上自己的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了。

不过,表决权委托协议,也有一定的风险,当与委托表决权的股东发生矛盾时,可能会被其解除协议。

徐州有家H公司,该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是D总,其本人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H公司24.98%的股份。

2020年4月,深圳Z公司与D总的关联公司签署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D总关联公司将5%的股份转让给Z公司。同时,D总和其关联公司,还与Z公司签署一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可撤销的将剩余19.98%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Z公司行使。

这样,Z公司尽管只持有H公司5%的股份,是典型的小股东,但是,自己的表决权加上D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委托的表决权,合计达到24.98%,已经能够控制H公司了。由此,Z公司以小股东身份,成为H公司的控股股东,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J总,成为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后来,J总发现H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问题,造假行为发生在其与D总交易之前,这严重影响H公司的价值。

此前,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时,Z公司还与H公司签署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约定Z公司将认购H公司发行的股份,以此补充H公司的流动资金。

发现财务造假问题后,J总决定不再认购H公司发行的股份,并控制H公司与Z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由于财务造假和放弃认购,J总和D总之间产生严重矛盾。

J总认为,原来答应认购股份,是基于对H公司的认可,谁知道它存在那么严重的财务造假问题。当时认购股份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更,放弃认购是理所应当的。

而D总则认为,当初放弃H公司的控制权,让你一个持股5%的小股东控制公司,是寄希望于你认购股份,解决H公司资金紧张问题,然后公司改善,我可以高价减持股份。现在可好,你放弃认购,原来的预期完全落空了。

D总决定夺回H公司的控制权。

当时,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是D总及其管理公司不可撤销的将19.98%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Z公司行使。

要收回H公司控制权,只需要废掉这个《表决权委托协议》就行了。

该协议约定的是“不可撤销”,但并没有约定“不可解除”。

本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不能随便解除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表决权委托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后来,D总及其关联公司向Z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然后通过起诉,申请法院禁止Z公司委派到H公司的董事履行职务,最后强行接管了H公司。

尽管D总的行为并不合理,但由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漏洞,Z公司也是无可奈何。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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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控制权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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