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这家公司是我一手创办的,我说了算。”这是很多民营企业老板挂在嘴边的话。从情感上讲,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讲,这句话可能埋着不小的风险。
公司一旦成立,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自己法定的治理结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有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股东开会投票决定,老板一个人说了可不算。
那么哪些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呢?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包括:(一)选人换人——决定谁来管公司,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二)审钱审账——决定利润怎么分,即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动"家底"——增资、减资、发债,即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四)改变公司命运——合并、分立、解散,即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五)改规矩——修改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是一个开放的兜底条款,在股东会职权的设计上,章程有相当大的自治空间。股东们完全可以通过章程,把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的事项纳入股东会决策范围,比如单笔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重大投资、公司主营业务方向的重大变更、涉及核心资产的关联交易等。
上面说的是扩大股东会决策范围,那要是想缩小股东会决策范围呢?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章程能不能把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下移给董事会?
答案是:执行性事项可以,但涉及公司存续和股东根本权益的事项不行。这是章程自治的不可逾越的红线。也就是说,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去做事,但不能授权董事会去改命。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几种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而且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没有商量余地。
还有一些事项,有着比“多数决”更严格的红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比如,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这本身就要求“全体一致”。再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等事项,也都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要求。这意味着,在这些事项上,哪怕老板持股99%,剩下1%的小股东不同意,事情也办不成。这不是法律在为难大股东,而是在保护小股东不因为股权比例悬殊而被完全边缘化。
在实践中,老板绕过股东会直接决策的后果,有时远比想象中严重。未经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一旦决议被宣告无效或确认不成立,公司据此办理的变更登记也要被撤销,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可能不受影响,但公司内部的混乱和股东之间的信任裂痕,往往是难以修复的。
因此,建议老板们该开的会一定要开,该留的记录一定要留。日常经营事项,老板可以通过董事会或经理层高效决策;但涉及股东根本权益的事项,务必回到股东会程序上来。尊重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表面上看是对老板权力的约束,实质上是对公司长期稳定经营的保护。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