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杂谈 | 股东与公司约定固定分红,有效还是无效?会被如何认定?

2024-06-25

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股东投资一家公司,一般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

有没有可能有其他目的呢?

也有,比如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获取身份、战略卡位、绑定上下游等。

但一般来说,获取投资收益是主要目的。

要获取投资收益,常规途径就两种,一是分红,二是卖股(其他皆非常规,且多灰色)。

绝大多数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卖股获取投资收益,并不容易。

所以,股东获取投资收益,更多的是考分红。

有些情况下,股东为了获取稳定的分红,只投资,不参与经营,并与公司或大股东约定固定分红。

这种约定有效吗?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我们只能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裁判规律。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关注以下要点,并分别处理:

1.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有些投资,看起来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民间借贷。

股权投资,有一本质特征,即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包括亏损的风险,和投资款折损甚至完全灭失的风险)。

如果固定分红的约定,脱离了这一本质特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具体认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各项因素。

2. 与股东约定还是与公司约定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但应注意,支付分红的股东,不能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可能会触发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涉及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有效,要区分情况:

A. 利润足以支付分红

公司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分红时,获取固定分红的股东,相当于拥有优先权。

即,它先拿走部分分红,剩余分红再在其他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这一优先权,有其合理性,因为它是以让渡决策权为代价的。

这种情况下,固定分红的约定,不损害公司和其他人利益,一般被认定为有效。

B. 利润不足以支付分红,或根本没利润

当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分红时,或根本没有利润时,向部分股东支付固定分红,会缩减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下,分红的行为,会成为一种变相的抽逃出资。固定分红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小结

固定分红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是有一定逻辑和脉络的。

但相对于有效和无效,更重要的是有效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这个需要体系化的思考,不能简单以有效或无效,来断定有利或不利。

这是股东要特别予以注意的。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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