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姚老板因举牌万科而成名,但其实,在举牌万科之前,他还举牌过另一家上市公司,那就是中炬高新。
2022年,万科之争早已落幕,中炬高新的纷争却远未结束……
一、野蛮人来袭
作为一家公司,中炬高新的知名度并不高。但是,它的产品品牌“厨邦、美味鲜”却很知名。相信很多人都见过,甚至买过。
中炬高新成立于1993年,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家级高新区中首个上市的园区管理企业,也是中山市第一家上市公司。
其产品涵盖酱油、鸡粉(精)、蚝油、酱类、料酒、醋类、食用油、腐乳、味精、汁类、火锅底料等10多个品类。
经过多年发展,中炬高新在调味品行业成就显著。在酱油细分领域,产量仅次于海天味业,所以经常被人戏称为“酱油老二”。
宝能系对万科的首次举牌,是在2015年7月,对中炬高新的首次举牌,是在2015年4月。
2015年4月23日,中炬高新收到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通知,称:截止至2015年4月23日,前海人寿已持有中炬高新股份总数40,002,517股,占当时股份总数的5.02%,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
之后,前海人寿不断加码,至2015年4月30日,已持有中炬高新股份比例9.10%。
当时,中炬高新的股份极为分散,这可能是它成为目标的重要原因。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火炬”),持有股份比例也只有10.72%。
二、停牌阻敌
野蛮人来了,最常见的反应,就是停牌。
2015年5月5日,中炬高新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异常波动,于2015年5月5日停牌。
紧接着,第二天又发布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来3个月内,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发行股份、资产注入、寻求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权;也不排除策划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和资产剥离等重大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6日起连续停牌。
三、非公开发行
停牌后,中炬高新与前海人寿进行接洽,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公告:经向持股5%以上股东询证,中山火炬及前海人寿于2015年5月15日确认,开始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5年9月6日,中炬高新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于2015年9月8日,以公告的形式,对外进行了公布。
根据该预案,中炬高新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富骏投资、崇光投资、润田投资及远津投资,持有公司9.10%股份的股东前海人寿为上述发行对象的一致行动人,发行价格为15.07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00,802,139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45亿元,各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发行对象均为华利通投资全资子公司,华利通为钜盛华全资子公司,钜盛华可对前海人寿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上述发行对象与前海人寿为一致行动人。
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直接持有中炬高新股份比例为34.02%,钜盛华、华利通为间接控股股东,钜盛华实际控制人姚振华,将成为中炬高新实际控制人。
后来,这一预案并没有得到实施。
除了上述预案,2015年9月8日那一天,中炬高新还发布了多份公告。
其中,有一个《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修改内容是在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这一条中,增加了一项内容:“(九)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这一修改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
四、实现控制
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后,中炬高新复牌了。
前海人寿继续增持。
2015年9月14日,持有中炬高新股份比例达到10.11%。
2015年9月22日,持有股份比例达到15.11%。
2015年9月30日,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0.11%。
2015年12月23日,中炬高新发布公告: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划时间短,涉及金额较大(已超过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募投项目较多(共8个),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后,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继续进行深入论证,目前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中。另外,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尚需报广东省国资委批准;且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后,前海人寿通过二级增持本公司股票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报送广东省国资委的审批文件内容需重新调整,目前报批工作仍在进行中。
中炬高新的前大股东中山火炬,面对前海人寿的增持攻势,毫无办法。
2016年4月22日,中炬高新董事桂水发、李东君辞职。
2017年12月14日,中炬高新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理事由:督促公司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意思是,你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了,赶紧办了变更手续吧。
2017年12月22日,中炬高新独立董事曹红文、谢勇辞职。
2018年9月7日,前海人寿与宝能系旗下公司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中炬高新24.92%的股份转让给中山润田。2018年9月18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
至此,中山润田成为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
2018年11月15日,中炬高新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出了新的董事会成员。6名董事中,宝能系4人,中山火炬方2人,另有独立董事3人。
当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宝能系的陈琳女士当选为董事长。
2019年3月22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公告》,称: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情况说明》,经公司审慎判断,并与第一大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姚振华先生。
历时三年半,宝能系终于控制了中炬高新。
五、难得的和谐
中山润田成为中炬高新的控股股东后,在一段时间内,与第二大股东中山火炬相处融洽。在董事会层面,中山火炬方的董事余健华和彭海泓,与宝能系的董事没怎么发生分歧。
2019年8月8日,彭海泓辞去董事职位。中山火炬在中炬高新董事会中,只剩下余健华一人,似乎已无意控制权。
2016年之后,中炬高新业绩与市值齐飞。
业绩方面,2016年净利润3.62亿元,到2020年已增长到了8.9亿元。
市值方面,2016年股价11元左右,到2020年已经涨到了80元,最高时到了82元。但是,2020年9月之后,股价则一路大跌。造成大跌的主要原因,是突发的三个诉讼案件。
一切都来得很突然,至少在外界看来。
六、诉讼突发
2020年9月21日,中炬高新接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送达的(2020)粤20民初110号、(2020)粤20民初109号两个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起诉文件。
两个案件的原告,均为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联合”),诉讼的案由,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及相关主体的关系如下图:
2020年10月13日,中炬高新发布公告,称又收到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一院”)送达的(2020)粤2071民初26738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起诉文件。原告和案由与前两个案件相同。
以下为三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根据工业联合的陈述,1999年11月28日,中炬高新与工业联合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中炬高新要将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1,13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4,690万元。
2001年9月14日,中炬高新与工业联合就前述合同转让标的的面积、价款核减事宜,签订了《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即根据实际量测,中炬高新要转让给工业联合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面积为1,129.67亩、总价款为14,685.68万元。
上述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签订后,工业联合经转账支票方式,于2001年9月25日向中炬高新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3,407.87万元。
2.案件二
根据工业联合的陈述,2000年11月30日,中炬高新与工业联合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中炬高新要将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1,0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工业联合,总价款为人民币13,650万元。
2001年9月14日,中炬高新与工业联合就前述合同转让标的的面积、价款核减事宜,签订了《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即根据实际量测,中炬高新要转让给工业联合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面积为1,043.83亩、总价款为13,569.73万元。
上述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签订后,工业联合经转账支票方式,于2001年9月25日向中炬高新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3,157.54万元。
3.案件三
根据工业联合的陈述,2001年9月14日,中炬高新、工业联合及当时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中炬高新要将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工业联合,总价款为人民币7,366.53万元。约定工业联合支付价款中的995.96万元给中炬高新,剩余6,370.57万元由工业联合支付给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并约定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负责支付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所发生的税费,中炬高新负责领取以工业联合或其指定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上述合同书签订后,工业联合经转账支票方式,于2001年9月20日向中炬高新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应由中炬高新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995.96万元。
七、蹊跷与迷惑
以上三个诉讼案件,诉讼请求都是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
但令人迷惑之处在于:
1.中炬高新似无涉诉土地
2021年2月1日,有投资者在新浪财经问董秘平台提问: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贵公司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面积为1129.67亩与1043.83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请问,这2200亩土地目前属于贵公司吗?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可以开发商住吗?如果是,那这2200亩土地岂不是价值几百亿?
董秘回答:您好,您提到的是工业用地,中炬高新名下目前没有这些土地。谢谢!
如果中炬高新名下并无相关土地,那就意味着,即使判它败诉,它也不能向原告交付土地。那么,原告为什么还要起诉要求交付土地呢?
2.为何近20年一直未诉
以上三个案件,合同签订分别在1999年、2000年、2001年,支付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都在2001年9月,至2020年9月起诉时,已过去19年。
中炬高新在2020年10月13日《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中称:工业联合已超过15年未对本次诉讼所涉土地转让事项提出异议。
如果需要起诉,为什么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行动?非要等到快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了才动手?根据起诉时的法律,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2年,有合法理由才能中断或中止。十几年来,这三个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如何中断或中止的?
3.为何合同没有履行完毕
三个案件中,原告方都是只支付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之后,没有再付,中炬高新也没有交付土地。
双方为什么没有履行完毕?后续是如何处理的?
中炬高新在2020年10月13日《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中称:工业联合对本公司的诉讼涉及以上“洋关”、“东利围”、“三益围”三个地块的转让交易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2004-001号],相关问题已得到落实解决。
但是,[2004-001号]公告只是说:“上述发生在四年以前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谁跟谁解决的,怎么解决的,都没有具体说明。
八、回购行动
三个诉讼案件发生之后,作为大股东的中山润田,采取的第一个实质性动作,是回购。
这可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2021年3月25日,中山润田以控股股东身份,向中炬高新提交了《关于提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中炬高新以自有资金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21年4月1日,中炬高新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炬高新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表决时,7票赞同,只有中山火炬方的余健华反对,反对理由是:“公司之前已经刚出了现金高分配方案,约动用现金5.4亿元;建议调减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亿元。避免过多资金流出,资金更多用于公司拓展业务。”
2021年4月16日,中炬高新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
2021年7月25日,中炬高新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中炬高新关于2021年第二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2021年8月11日,又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为什么说这可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呢?
宝能系有金融又有房地产,这都是高度依赖负债的行业。所以,宝能系的杠杆率一直都很高。
三个诉讼案件之前,中山润田所持中炬高新的股份,质押比例高达79%。
三个诉讼案件之后,中炬高新的股价从82元一路下跌,到2021年4月时,已经跌到了47元左右。如果继续下跌,到了一定程度,中山润田质押的股份,就会面临爆仓的风险。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对宝能系流动性的质疑。
要避免爆仓,要么提供更多担保,要么提振股价。提供担保需要自有资金或资产,这对资金链紧绷的宝能系来说,很难做到。而通过回购提振股价,则用中炬高新的资金就可以实现。
所以,回购股份很可能是为了避免爆仓,而采取的自救行为。
九、我反对
中山润田入主中炬高新后,在一段时间内,中炬高新的董事会还是很和谐的。中山火炬方的董事余健华,一般都在表决时投赞成票。
但是,上述三个诉讼案件发生之后,余健华在董事会表决时,开始不断投出反对票。
2021年4月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第一项议案《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时,其他7名董事赞成,余健华1人反对。表决第二项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时,也是其他7名董事赞成,余健华1人反对,反对理由:“未作充分考察,公司高管涉及公司未来发展大事,宜慎重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议案拟聘任的副总经理人选,自1995起便在中炬高新工作,是中炬高新的老人,并不是宝能系的人。
2021年4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时,6票赞成,2票反对。余健华反对理由:“建议到今年11月董事会届满后,再提出增补。”
2021年5月3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时,7票赞成,余健华1人反对,未说明反对理由。但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1.4第四款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所以,余健华又于2021年6月3日补充说明反对理由:“建议独立董事为驻大湾区区域人才能让公司更好融入大湾区发展,火炬集团推荐人选未能获得提名委员会提名。”
2021年6月1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第二项议案《关于聘任李建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时,6票赞成,余建华和独立董事陈燕维反对。余健华反对理由为:“长期从事金融行业,对调味品行业经验不深,现在分管物业部门业绩也不理想。”
2021年8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第二项议案《关于聘任邹卫东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时,7票赞成,余健华反对。
2021年9月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第一项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时,7票赞成,余健华反对,反对理由:“交易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再推非公开发行
中山润田采取的第二个重要举措,是推进《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如果说回购是为了防守,那这个非公开发行,则可能是为了进攻。
2021年7月25日,中炬高新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这次会议,共提出了十九项议案,余健华对第二项至第十七项、第十九项都投了反对票。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项:《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余健华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
1、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司剥离房地产业务,该业务的剥离方案并未认真研究可行性,匆忙出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难获相关部门通过。
2、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只以通讯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之间缺乏沟通,建议公司重大事项应该由董事会以现场开会形式充分沟通交流,提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方案,而不是只让独董签名,流于形式。
3、公司之前提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就是未充分考虑,结果到期依然未能实现。
4、请充分考虑第一大股东的资金分配情况,合理非公开发行方案,此前第一大股东控股的其他上市公司对获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一直未有实施,希望公司注意好时间安排。
上述反对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尤其是第1条,剥离房地产业务。
2018年10月,证监会推出《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其中第8条明确提及,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包括住宅地产、商业地产)的上市公司,或者主营业务虽不属于房地产,但是目前存在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为防止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暂不推进审核。
所以,剥离房地产业务,是非公开发行的前置条件。
但是,要剥离房地产业务,也不是说剥离就能剥离的,也得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和股东大会的审批。这些程序还没走,非公开发行,的确有点早。
还有一点,余健华没有说,但有可能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上述非公开发行议案的“(九)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其内容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91亿元,将用于阳西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300万吨调味品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要知道,中炬高新2020年调味品整体产量也才70万吨左右,这一下子就要投资300万吨的项目,是老产量的4倍还多。更关键的是“用于阳西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可是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啊!
还记得2015年中炬高新与中山润田洽谈后,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同时,所发布的那个《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吗?
该公告的修改内容是,在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这一条中,增加了一项:“(九)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十一、剥离房地产
要非公开发行,就必须先剥离房地产。为了推进《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山润田不得不把剥离房地产提上日程。
中炬高新最主要的房地产资产,是所控股的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合创”)
2021年8月30日,中炬高新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关于挂牌出售持有的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89.24%股权的议案》进行表决。
余健华投了反对票,理由是:
1、议案为董事会办公室在2021年8月28日23点58分,通过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上市公司处置控股子公司超过100亿的资产,属于公司重大议案,居然未有让全体参会人员合理的酝酿研究时间,公司中有10.72%的股份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当地政府及党工委审议。此议案在8月30日13点即投票决议议案,存在回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嫌疑,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对议案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汇合创公司核心资产即约1353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名义转让房地产,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嫌疑,因此,转让合同有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对议案的可行性提出质疑。
3、中汇合创名下的商住用地位于中山市重点发展的岐江新城规划范围内,《岐江新城片区规划》目前尚未最终落实,本次资产评估以2019年中山市政府公示的《广珠转轨中山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评估前提和参考依据并不准确。而据了解,最终落实的方案会对上述2019年的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将影响上述地块的价值。此为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做足预判并对土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视情况公告或者明确告知潜在的交易方,否则,存在隐瞒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嫌疑。对议案交易价格提出质疑。
4、综上所述,中汇合创的股权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匆忙将相关议案信息予以披露,可能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准确性问题。
不管余健华有多少理由,他在董事会中,也只有1票,力量过于单薄,根本左右不了局面。
最终,《关于挂牌出售持有的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89.24%股权的议案》以7票赞成、1票反对被通过。
议案通过后,就可以剥离房地产,随后就可以推进非公开发行,中山润田似乎一切尽在掌握。
可现实却告诉它,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十二、查封股权
2021年9月6日,工业联合因前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申请中山中院对中炬高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21年9月8日,中山中院分别查封了中炬高新持有的中汇合创12.74%和13.79%的股权。
2021年9月14日,中炬高新发布《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山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
公告中称:公司拟挂牌出售中汇合创89.24%股权,根据中山中院上述裁定及《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上述12.74%、13.79%(合计26.53%)的股权被查封。因此,中山中院上述裁决与诉讼保全将对公司出售中汇合创89.24%股权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同时表示:除被查封的股权外,公司持有的中汇合创其他股权并未被查封,亦不存在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拟继续推进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开挂牌出售持有的中汇合创89.24%的股权的议案。
2021年9月23日,中炬高新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挂牌出售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89.24%股权的议案》。
中山润田的意思是说,即使中汇合创的部分股权被法院查封了,我也要卖,坚决剥离房地产。
但是,这行得通吗?
十三、共同被告
2021年11月24日,中炬高新又发布一份《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工业联合于2021年9月4日,向中山一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法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了中炬高新持有的中汇合创6.91%的股权(加上前面被查封的12.74%、13.79%,共计被查封33.44%)。
在此之前,2021年11月16日,工业联合分别向中山中院和中山一院申请,将中汇合创列为与中炬高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中汇合创在该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1日,中山一院经审查后,将中汇合创列为了案件的共同被告。
2021年12月13日,中山中院经审查后,也将中汇合创列为两案件的共同被告。
中炬高新的董事会,一共有8个席位,中山润田控制7席,可以强行通过《关于挂牌出售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89.24%股权的议案》,并意图以此剥离房地产,进行非公开发行,然后投资阳西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300万吨的调味品扩产项目。
可是,董事会之外,并不是中山润田的天下。
现在,想要出售的中汇合创股权被查封33.44%,中汇合创自身也被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中汇合创的股权已成烫手山芋,还有谁肯来接手呢?
卖不了中汇合创的股权,就不能剥离房地产,不能剥离房地产,就不能搞非公开发行,不能搞非公开发行,就不能投资阳西扩产项目,不能投资这个项目,就还要在当地跟二股东搅生活。
问题是,形势已发展至此,宝能系还能与二股东和平共处吗?
进退两难。
十四、更大危机
中炬高新只是宝能系的战场之一,它更大的危机,来自于其他地方。有些地方的危机,已经传导至中炬高新,甚至将动摇中山润田的控股股东地位。
2022年2月21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山润田通知,其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2)藏01执76号】,就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拉萨市中院将于2022年3月22日10时至2022年3月23日10时止,在拉萨市中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司法拍卖中山润田所持有的公司27,243,590股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
2022年2月22日,中炬高新又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称:因控股股东中山润田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非限售流通股26,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
2021年末时,中山润田也只持有中炬高新24.23%的股份,现在,将要被执行6.75%。
截至2022年2月22日,中山润田持有中炬高新股份冻结情况为:
累计质押163,621,71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84.78%,占总股本的20.54%;
累计司法标记数为111,622,25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57.84%,占总股本的14.01%;
累计司法冻结数为34,919,195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8.09%,占总股本的4.38%;
累计司法轮候冻结数为48,243,59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5.00%,占总股本的6.06%。
如果再被执行几笔,中山润田的控股股东地位,还能保住吗?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9C资本力公号回复123可收到股权分配、公司控制、代持避坑3个课件,如有需要可自取。
分类:股东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