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金花股份,陕西一家医药企业,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
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是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据其官网介绍,它拥有员工两万名,总资产近400亿。除金花股份外,它还控股香港上市的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西北一流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五星级的金花豪生国际大酒店。
金花投资的实控人,叫吴一坚,多年来,一直被称为陕西首富。
但是,首富也有缺钱的时候。
一、首富危机
2019年,金花投资陷入流动性危机,在其控股的金花股份,暴露出来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1.股份被冻结
2019年6月20日,金花股份接到通知:金花投资持有的30.78%股份,因合同纠纷,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冻结,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100%。
一个多月后,金花投资解除了股份冻结。但是,三个月后,股份又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除直接持股外,金花投资还通过下属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金花股份8.04%的股份。估计是为筹资解除股份冻结,12月1日,金花投资通过转让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9.24%股权的方式,将间接持有的金花股份8.04%股份,转让给了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曲江文化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2月17日,金花投资解除了股份冻结。但是,三个月后,又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11.64%的股份,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37.82%。
之后,这部分股份,再也没能解除冻结。
2020年5月21日,金花股份收到金花投资告知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将公开拍卖金花投资已被冻结的11.64%股份。
5月26日,金花股份再次收到通知,西安中院又冻结了金花投资另外19.14%的股份。
2.大额占款
除了股份被冻结,金花投资还占用了金花股份大量资金,并不能归还。
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其中称:在2019年度期间,曾发生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包括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存单质押,涉及余额共计16,772.00万元,资金占用费286.41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被占用的资金22.31万元,尚有17,036.10万元未收回。
2019年的年报,金花股份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股票ST
2020年4月30日,披露年报当天,金花股份就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3号),该函指出: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问题……,截至年报披露日尚有17,036.10万元未收回,其中存单质押尚未解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形严重的,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5月29日,金花股份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2020092号),称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6月1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未在相关事项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问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的规定,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花股份”变更为“ST金花”。
二、白衣救急
股份冻结、大额占款、股票ST,这三个因素叠加,作为金花股份控股股东的金花投资,陷入了极其危险的境地。
为化解危机,金花投资实控人吴一坚,向西部投资集团实控人邢雅江借款,同时安排邢雅江之子邢博越,以竞拍的方式,竞购被冻结的股份。双方就相关事项及过渡性安排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
1.邢博越以拍卖方式竞购金花股份4345万股股权(即正在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金花股份11.64%股份);
2.邢雅江向金花投资借款1.74亿元,用于归还占用金花股份的资金;
3.由金花投资提名,改选金花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管,由邢雅江委派的董事、监事占董事会、监事会多数席位并担任董事长;
4.金花投资协助邢雅江受让世纪金花持有的金花股份3000万股股权;
5.邢博越在支付用于归还占用金花股份的1.74亿元资金的两年内,金花投资有权对邢博越持有的以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4345万股股权及通过增持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回购。金花投资重新成为金花股份第一大股东,并由金花投资提名多数董事和董事长。
从后来的各种迹象来看,金花投资是无意出让金花股份控制权的。同意邢雅江委派的人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并由其提名的人担任董事长,这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担保”。
在当时,这个协议是保密的,外人不得而知。后来,监管部门发现金花股份疑点重重,不断发函询问,金花投资和邢博越才将这个协议披露了出来。
协议签订以后,邢雅江入场了。
2020年6月19日,邢博越通过竞买号J7087,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持有“金花股份”股票43,450,000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成功购得金花股份11.64%的股份。金花投资持股比例降低到19.14%。
同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告,金花投资以控股股东身份,提名吴梦窈、崔升戴、邢雅江、张朝阳为董事候选人,提名张小燕、郭凌、师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崔小东、李鹏为监事候选人。
6月24日,金花投资直接向金花股份归还了6800万元资金,子公司存单质押问题解除。6月29日,金花投资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06,079,712.18元,其中本金99,720,000元,金花股份合计收到174,079,712.18元,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问题全部解决。
6月30日,金花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金花投资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其中,邢雅江推荐的张朝阳当选为董事长。
至此,双方协议中的前三项内容,如约完成。
三、首次问询
2020年7月2日,金花股份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博越》,披露邢博越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得金花股份11.64%的股份。该报告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部分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一天之后,金花股份又发布了一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博越(修订)》,“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部分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不高于10%,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如增持后未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将作为公司第二股东;如增持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将在两年内不对现公司董事会进行变更,维护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后续增持不会发生控股权的争夺。
这可是重大变更。
上交所当天便向金花股份下发了《问询函》,要求核实并补充披露多项信息,其中包括:
1.目前控制权的归属情况
2.邢博越未来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是否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
3.金花投资是否计划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4.双方是否就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
5.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份的潜在安排
四、无意控制
2020年7月7日,金花股份发布《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复:
1.目前控制权的归属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7名,由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中,邢雅江先生系邢博越的父亲,其他董事均由金花投资委派,相关董事均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聘任的新一届高管主要为公司原高管人员担任,目前金花投资持有公司19.14%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综上,公司仍由金花投资控制。
2.邢博越未来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是否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
邢博越回复:参与司法拍卖取得金花股份股权并后续计划增持一定数量的股份,均系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希望上市公司能持续稳定的向好发展,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且无意与现第一大股东金花投资就上市公司控制权引发纷争。从目前到本次增持完成后两年内,邢博越先生在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时,不实施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表决行为;在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方面,不会干涉上市公司经营,不会提议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高级管理人员;不对现公司董事会进行变更,除邢雅江先生在公司任董事外,不会提名新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以维护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
3.金花投资是否计划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金花投资没有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后续金花投资将采取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为:未来12个月不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金花投资目前所持股份全部设置质押,被司法冻结,存在被动减持的风险,金花投资计划通过处置其他资产和权益的方式,积极解决存在的债务问题,争取尽快解除目前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设置的质押及冻结。
4.双方是否就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向金花投资、邢博越发函核实,双方均书面确认,目前没有就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
5.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份的潜在安排
公司向金花投资、邢博越发函核实,双方均书面确认,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股份质押等关于公司股份的潜在安排。
同日,金花股份发布了新版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博越(修订)》,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部分,重申无意控制权。
在《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博越(修订)》中,金花投资和邢博越都没有披露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一事,这是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但在当时,监管部门并不知情,在邢博越明确表示无意控制权之后,也就没有对他进一步追问。
五、一路增持
回复完监管部门问询,邢博越开始增持金花股份。
2020年8月20日至9月2日期间,邢博越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4,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6%。增持后,持有股份比例12.74%。
9月7日,金花股份收到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协议中明确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构成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金花股份13.997%的股份。
9月7日至9月9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股份1.20%,合计持有股份比例15.20%;
9月10日至9月11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股份1.05%,合计持有股份比例16.25%;
8月20日至9月16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股份,合计持有股份比例17.32%;
9月24日至9月25日,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股份1.03%,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18.35%。
你都明确表示无意控制权了,为什么还要不断增持?
邢博越的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10月23日,上交所向金花股份下达了《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主要内容为:
邢博越在2020年7月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7月3日,邢博越在披露的修订版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5%—10%,可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取得公司控股权。7月7日,邢博越披露二次修订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后续增持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且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公司重要股东增持及谋求控制权计划,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邢博越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且涉及增持及谋求控制权等筹划信息,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影响。在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监管部门已充分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的增持或减持计划,稳定市场预期。
公司股东邢博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邢博越在二次修订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表示,其在此次增持完成后的2年内,在重大事项表决、公司经营运作、董事提名及董事会改选等多个方面,不会实施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相关安排,以维护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以此稳定了市场与投资者的预期。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
监管部门的意思是,你的行为很可疑,我们已经关注你了,你一定要注意了。
但是,邢博越并没有停手。
11月4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邢博越通知,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2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股份1.00%,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19.35%,已经成为金花股份第一大股东。
六、再次问询
金花股份公告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当天,监管部门就下达了《问询函》,要求核实并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包括:
1.邢博越前期在问询函回复公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两年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对现董事会进行变更,不提议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截至2020年11月2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增持,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请核实并披露:(1)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及相关融资安排;(2)持续增持股份的主要考虑;(3)对公司控制权意图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2.公告披露,董事会4名非独立董事包括邢雅江均由金花投资提名,基于此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但前期多家媒体报道,公司董事长、多名独立董事及财务副总监均为邢博越委派。请公司向主要股东核实并披露:(1)相关新闻报道是否属实,现任董监高是否与股东邢博越存在其他潜在关联关系;(2)结合公司的股权架构、董事会决策审议机制以及管理运作情况,说明公司目前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认定标准。
3.公司股东金花投资目前持有上市公司19.14%股权,已被100%质押及轮候冻结。请公司向金花投资核实并披露:(1)金花投资对公司当前控制权状态的意见以及未来安排;(2)结合股份冻结及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拍卖风险,以及对公司控制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以上问题,要求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
可直到2021年1月,金花投资、邢博越都未能给出回复,为此,申请延期十几次。
在申请延期期间,邢博越还在不断增持。
11月3日至11月10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0.357%。
11月11日至11月25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1.357%。
2021年1月22日,上交所下发《关于督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回复前期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42号),明确指出:金花投资目前持有上市公司19.14%股权,已被100%质押及轮候冻结。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股20.35%,已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结合股份冻结及质押的具体情况,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前述问询函回复中明确并披露金花投资对公司当前控制权状态的意见以及未来安排,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拍卖风险,以及对公司控制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我部将严肃处理。
七、态度转变
接到上述函件后,金花投资、邢博越仍不能按期回复,又经多次申请延期,直到3月23日,才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复。
1.金花投资回复
2019年以来我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发生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以上市公司股票4345万股质押融资已经逾期。为了化解债务危机,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一坚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邢雅江先生协商,向其借款归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同时协调邢雅江之子邢博越以竞拍的方式取得上述质押的股票,由其持有该等股票。
作为上述安排之条件,我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先生与邢雅江先生协商一致,在上市公司2020年6月进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由其推荐4名董事(包括2名独立董事及由1名董事出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名监事、1名财务副总监,另由我公司推荐3名董事(包括1名独立董事)、1名监事(出任监事会主席),一并以我公司的名义提名,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本届董事会成员中,邢雅江、张朝阳、师萍(独立董事)、张小燕(独立董事)及监事崔小东、财务副总监巨亚娟系由邢雅江先生推荐我公司提名,吴梦窈、崔升戴、郭凌(独立董事)及监事李鹏系由我公司推荐。
鉴于邢博越之父邢雅江先生与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一坚先生的协商安排及邢博越先生信息披露中做出的承诺,其无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无意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纷争。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我公司与邢雅江先生协商一致后,以我公司决定并由我公司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根据金花股份章程审议通过后作出决议。
基于以上原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我公司及吴一坚先生。
2.邢博越回复
本人参与司法拍卖取得金花股份11.64%的股权后持续增持一定数量的股份,主要系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并衷心希望上市公司能持续稳定的向好发展。
在公司经营稳定的情况下,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本人对公司控制权意图与2020年9月1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致。
本人在前期披露之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回复中已经明确,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系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认可金花投资的控制地位,在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方面,不会干涉上市公司经营,不会提议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7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为张朝阳、吴梦窈、崔升戴、邢雅江,独立董事3名,为郭凌、师萍、张小燕。前述董事全部经金花投资提名选举,其中新进董事张朝阳、新进独立董事师萍、张小燕由邢雅江向吴一坚先生推荐,经吴一坚先生通过金花投资决定并提名选举。
邢雅江先生系本人父亲,邢雅江先生对前述董事向吴一坚先生进行过推荐,但最终均经金花投资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截止2021年3月3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2.33%。
自新一届董事会成立以来主要审议决策事项包括定期报告、聘任高管、修订公司章程、转让控股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提案由金花投资任命的经理层发起,均经金花投资提名的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
目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虽然略高于金花投资,但结合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董事会组成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授权给经理层掌控的情况可知,吴一坚先生仍通过上市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
①、实控人吴一坚先生仍通过经营安排持续掌控上市公司;
②、实控人此前公开声明过没有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
③、截止当前吴一坚先生及金花投资从未声明计划放弃实控权或否认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受其掌控;
④、截止当前金花控股仍多次公告声明会尽早解决自身的债务性危机,尽早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因被司法查封、冻结或质押等可能导致控制权丧失的情形;
⑤、本人前期已公开披露在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的情况下,本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截止当前本人这一承诺并未发生变化。吴一坚先生是陕西著名的企业家,金花股份、金花投资均是其一手创办,尤其对上市公司金花股份有很深的感情,本人尊重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综上,上市公司的实控人仍为吴一坚先生。
上述回复中,金花投资披露了与邢雅江有过协商,但还是没有把双方的协议披露出来。邢博越的回复,与之前披露的信息相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前,邢博越关于控制权的表述是: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且无意与现第一大股东金花投资就上市公司控制权引发纷争。
这次回复中,邢博越关于控制权的表述变成了:在公司经营稳定的情况下,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可是,金花股份的经营早已不稳定了。
八、拒绝回购
金花投资、邢博越回复的当天,上交所就下发了《关于对ST金花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60号),提出四项监管要求,在第一项中指出,截止2021年3月17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22.33%,金花投资持股占比19.14%。公司及相关股东方应当:(1)核实双方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者对公司控制权的其他安排;(2)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确保对公司控制权的披露准确无误。如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相关方应当及时纠正。
监管部门的眼睛里,是揉不得沙子的,现在直接追问,你们之间到底有没有协议。
2021年5月25日,金花投资和邢博越对上述《监管工作函》作出回复。
1.金花投资回复
与邢博越之间就相关事项及过渡性安排存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约定邢博越先生以拍卖方式取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4345万股股权;
(2)向我公司借款1.74亿元用于归还占用金花股份的资金;
(3)由我公司提议金花股份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议案公开披露(改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邢雅江先生委派的董事、监事占董事会、监事会多数席位,邢雅江先生提名的人选担任董事长);
(4)协助其受让世纪金花持有金花股份3000万股股权;
(5)双方约定,邢博越在支付用于归还占用金花股份的1.74亿元资金的两年内,我公司有权对邢博越持有的以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4345万股股权及通过增持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回购。我公司重新成为金花股份第一大股东,并由我公司提名多数董事和董事长。
上述内容中,第(1)至(3)条已经执行,因客观原因,第(4)条受让世纪金花股权事项未执行,第(5)条股权回购事项尚待执行,双方尚未就未执行的条款进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均已执行。
2.邢博越回复
金花投资、实控人吴一坚与邢博越个人之间,存在过围绕归还占用上市公司款项的相关协议;协议施行中,因协议外情况的变化、因双方的一些行为,双方未完全按照此前的协议执行。协议中存在“回购或回转”条款,是在包括以下前提条件下产生的:
①、邢博越还掉金花投资欠东吴证券的款项、东吴证券同意解除4345万股票的查封、质押并由东吴证券撤回在苏州中院的司法拍卖后金花投资能够保障再将该解压的股票协议转让给邢博越;金花投资协助邢博越继续以协议方式受让世纪金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②、金花投资全面的披露债权债务及司法冻结情况,不存在协议以外的如当前此般严重的债务及司法处置危机。
③、回转数量的计算条件未发生变化。
对照当前的现状可知,尽管“回购或回转”条款的前提条件已发生变化,但邢博越仍同意金花投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相关条款回购:
双方框架协议相关条款:“6.1:符合其他条件,且股价达到21元每股以上(双方协商从25元每股降到21元每股)时,由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不低于21元每股的价格回购或回转邢博越不低于1%的股份,使其重新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提名多数董事和董事长;6.2:如6.1款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时,如金花投资仍要求回购股份,则金花投资须以每股不低于21元的价格回购邢博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所有股份,且以在邢博越支付17411万元两年时间为限”。
邢博越的话说得很绕,简单点来说就是:金花投资要回购也可以,但每股不能低于21元。
但是,当时金花股份的股价才6块多。
九、继续增持
由于金花投资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2020年8月12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编号:XYZH/2020XAA50171),确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确认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
2021年4月2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金花股份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5月10日,上交所同意了该申请。
5月11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由“ST金花”变更为“金花股份”。
之后,邢博越继续增持。
8月13日,金花股份收到邢博越通知,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8月13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2.35%。
9月13日,金花股份收到邢博越通知,9月1日至9月13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4.35%。
9月17日,金花股份收到邢博越通知,9月14日至9月17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达到25.35%。
十、出具警示
2021年10月21日,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向金花投资和邢博越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和金花投资、吴一坚分别出具警示函。
对于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
2020年6月,邢博越与金花投资签订《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但邢博越在2020年7月、9月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18日,邢博越及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披露《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后,上述四人继续增持股份,截至2020年12月增持比例达到5%,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1年8月17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金花投资、吴一坚,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
2020年6月,与邢博越签订《金花股份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未及时告知金花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吴一坚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2021年11月19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独立董事张小燕提交的要求尽快披露辞职事宜的书面文件。
在此之前,独立董事张小燕已经辞职了,并且希望尽快和金花股份脱离干系。
十一、拍卖股份
2021年12月7日,金花股份收到金花投资告知,并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核实,西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将公开拍卖金花投资持有的17.92%股份,竞价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10时至2022年1月15日10时止。
2022年1月14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进行破产审查的提示性公告》,称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金花投资转发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2)京0101执恢22号)文件,具体内容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金花投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闲置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花投资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冠岳投资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金花投资破产,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冠岳投资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之规定,决定将金花投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一般来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变成了破产财产,即使是被冻结和进入拍卖程序的财产,也是如此。
金花投资在1月12日发出通知,估计是想以此阻止西安中院的拍卖,以争取周旋时间。
但是,它的通知和金花股份的公告,并没能阻止西安中院的拍卖进程。
西安中院如期于2022年1月14日10时至2022年1月15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金花投资的17.92%股份。竞价结果为:“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信金,熊俊彦通过竞买号C4008,于2022年1月15日10:00:00,以最高应价胜出。
拍卖完成后,金花投资所持金花股份,只剩下1.22%。
2022年1月25日,金华投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西安中院违法拍卖金花控股股权的严正声明》,对西安中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十点声明。
声明第二点称:西安中院未依法优先执行金花控股为案涉借款提供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担保抵押物,该抵押物评估值超七亿元,完全满足案涉债权。
声明第三点称:西安中院在收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的执转破决定后,未依法中止执行。对该执转破决定,申请人宁夏冠岳和金花控股采用EMS邮寄、微信短信转发、诉讼服务窗口递交、向法官当面提交等多种方式告知执行法官,西安市检察院、陕西高院也依职权监督,特别是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在拍卖前公开发出法院执转破决定的提示公告,西安中院仍不按最高法院有关执转破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止执行,执意违法强拍。
但是,不管金花投资提出了多少声明,股份都已被拍卖,它从金花股份出局的事实,已经形成。
在金花投资发布声明的同一天,上交所向金花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明确控制权状态。
十二、直接控制
2022年2月11日,金花股份独立董事郭凌辞职。
2月16日,金花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补选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董事会成员由原来的七人,变更为九人。
董事会同意聘任邢博越、宋燕萍、陈雪妍为副总经理,聘任巨亚娟为财务总监。
根据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孙明为董事会秘书。
邢博越提名赵舸、羿克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邢博越、汪星为董事候选人。
2月21日,董事长张朝阳辞职。
2月2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选举邢雅江为董事长。
至此,邢雅江走到台前,开始了对金花股份的直接控制。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9C资本力公号回复123可收到股权分配、公司控制、代持避坑3个课件,如有需要可自取。
分类:股东争端